希纺新材料发展(南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200吨水刺无纺布项目环评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新增年产1200吨水刺无纺布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希纺新材料发展(南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 0 2 4 年 1 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
新增年产1200吨水刺无纺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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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2409-320656-89-02-557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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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联系人 |
邢* |
联系方式 |
1*********3 |
建设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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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
( 120 度 33 分 32.176 秒 , 32度4分 49.654 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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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
[C1781]非织造布制造 |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
十四、纺织业17 28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
建设性质 |
口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 门 |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 |
皋江备(2024)141号 |
总投资 (万元) |
1700.00 |
环保投资(万元) |
20.00 |
环保投资 占比(%) |
1.2% |
施工工期 |
2个月 |
是否开工 建设 |
☑否 □是: |
用地(用海) 面积(m²) |
不新增,依托现有,全厂占地面积 4015m² |
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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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情 况 |
规划名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总体规划(2008-2030)》; 审批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总体规划(2008-2030)》 的批复(通规管(2008)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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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情 况 |
文件名称:《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环境影 响报告书》 审批机关: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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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2021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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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及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符 合性分 析 |
与《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 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意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 对照《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 2030)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意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具体相符性分析见下 表。 表1-1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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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审查意见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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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加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 和协调发展理念。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 略,坚持生态优先、高效集约发展,以环 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进一步优化《规划》 范围、布局、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等。园 区的开发建设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 江保护法》和《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 例》,依法实施长江保护措施,落实《长 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长江保护 文件中的生态管控要求,使园区开发与长 江保护相协调。做好与省、市国土空间规 划和“三线一单”的协调衔接。 |
本项目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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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着力推动工业区结构调整和转 型升级,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 《报告书》提出的现有污染企业和优化调 整企业搬迁、淘汰进度,做好拟退出污染 企业存续期间环境管控和风险防控,有序 安排污染企业腾退及周边土地开发时序, 强化腾退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环境调查 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用途,促 进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与生态环境保护、 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 |
本项目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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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严格空间管控,优化区内空间布 局,避免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人居 环境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优化区内各片 区工业、居住等布局,加快推进解决居住 与工业布局混杂问题。 工业片区与居住区之间应划定不小 于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生产空间边界不 得布设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 各工业片区之间错位开发,将同一产业门 类相对集中布置。严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长江长青沙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码头等生产设施,严 禁占用基本农田。 位于长青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 |
本项目利用原 厂房,不新增用地。 本项目不占用 基本农田。 本项目不属于 航运海事等管理部 门工作。 本项目也不属 于码头建设。 本项目位于如 皋市长江镇华江大 道1号国骄产业园 18栋,不属于刀鳞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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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内的航道局码头仅进行航运、海事 等管理部门工作,规划期内应健全事故风 险防范和应急机制,确保废水、固废能够 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不得新 改、扩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位于长 青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码头, 应依法依规提出严格的管控要求;如皋市 富港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口对长青沙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环境制约,且规划期 富港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处置容量不足 需重新开展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在环境 合理的基础上,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 实施可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鉴于长青 沙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要性,长青沙区域 在产业及土地开发利用布局上应进一步 遵循调优调轻的原则,落实生态保护管控 要求。对于位于刀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范 围内的9家企业,应于2025年底前关停 退出,远期恢复为生态绿地;并落实续存 期间的污染及风险管控要求。 园区排放的污染物应根据省、市污染 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以及规划实施期间 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在如皋市内进行点对点削减平衡。 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南区)因产业链 需求,必须配套涉及电镀(含阳极氧化) 工艺的,废水一类污染物不得外排,不允 许对外承接电镀业务。 |
源保护区国家级生 态保护红线(核心 区)范围内的9家企 业。 本项目废气、废 水排放量较小,排污 许可管理类型为登 记管理,新增废气、 废水污染物总量在 如皋市范围内平 衡 。 本项目不在智 能制造产业园区(南 区),不涉及电镀工 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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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严守环境 质量底线。完善区域污水排放系统,加快 园区污水厂扩建及管网建设进程,污水处 理厂排放标准应进一步从严提高;严禁建 设燃煤锅炉,新建工业炉窑及锅炉需使用 清洁能源,根据《如皋市热电联产规划》, 加快提升园区集中供热规模,满足园区发 展供热需求;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 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 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水主要污染 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
本项目产品为 水刺无纺布,属于 [C1751j非织造布制 造。 本项目燃烧机 使用天然气作为燃 料;本项目产生的危 险废物由有资质单 位处理。 本项目废气、废 水排放量较小,不会 恶化区域环境质量。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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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严格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 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报告书》生态环 境准入要求,强化入区企业挥发性有机 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禁止 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 项目入区,执行严格的行业废水、废气排 放控制指标,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 以及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 用效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
本项目废气不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 重金属等特征污染 物。 本项目废气、废 水排放量较小,不会 恶化区域环境质量。 本项目产品为 水刺无纺布,属于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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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81]非织造布制 造,会执行严格的行 业废水、废气排放控 制指标,引进项目的 生产工艺、设备,以 及单位产品能耗、污 染物排放和资源利 用效率等能达到同 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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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考虑 区内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风 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园区管理部门 应强化管理职能和主体责任,推动区内企 业做好减排工作,做好区域防控措施,落 实生态敏感区的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区域 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 制,提升规划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 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
企业设有安环 部,并配备专职环保 人员,会加强管理 配合园区保护生态 环境,减少污染排 放,加强环境风险防 范等措施。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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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完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提升 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立环境要素的监控 体系,每年开展规划区大气、水、土壤、 声等环境质量的监测与管理,明确责任主 体和实施时限等,重点关注长江长青沙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的环境变化情 况和居住区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根据 监测结果并结合环境影响、区域污染物控 制措施实施的进度和效果,适时优化调整 规划实施。加强规划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 体系建设,完善规划区应急预案,加强演 练。 |
本项目完成后 将根据实际情况建 立完善的环境监测 方案,并加强环境风 险防范应急,及时编 制有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并加强演 练。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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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 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新一轮规划编制 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本项目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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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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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单 类 型 |
准入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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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先 引 入 |
1.符合产业定位且属于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江 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及修订、《战各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 务指导目录(2016版)》等产业政策文 件中属于鼓励类和重点发展行业中的产 品、工艺和技术。 2.园区主导产业中优质石材重点发 展高端石材产业,发展建筑、安全用和结 构性金属制品制造,及建筑行业通用设备 |
本项目不属于 优先引进类项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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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等建筑产业相关金属及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高端新材料重点发展高性能纤维 材料以及超导材料、纳米材料等战各性前 沿材料;智能装备包括汽车零部件、通讯 设备、智能设备和电子信息,其中汽车零 部件重点发展轻量化汽车底盘系统,在车 身系统环节加强补链延链,通讯设备重点 发展移动通信基站设备、移动智能终端 等,智能设备重点发展关键零部件、风电 装备、模块化设备等,电子信息重点发展 半导体封装测试产业、新型电子元器件、 光电器件等电子器件。 3.鼓励依托龙头企业发展上下游关 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企 业和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 4.鼓励实施园区内废弃物资源综合 利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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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止 引 入 |
1.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等中淘汰、禁止类项目。 2.不符合规划产业定位的项目。 3.新建、扩建技术装备、污染排放、 能耗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 4.禁止引进钢铁、石化、化工、医药、 焦化、有色、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 印染项目。LED光电禁止引入使用液态 汞和手动注汞的荧光灯制造项目。禁止引 入纯电镀项目,因产业链需求,必须配套 涉及电镀(含阳极氧化)工艺的,不允许 对外承接电镀业务。 5.邻近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 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特殊物种 保 护区、生活区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废气 污染物排放量大、难以治理、无组织污染 严重的项目,禁止引进废水排放量大、难 以治理、环境风险大的项目 6.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项目。区域 污水处理厂满负荷时,暂缓建设排放废水 的工业项目。 7.新建、扩建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 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的项目。 |
1.本项目不属 于《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24年 本)》及《江苏省工 业和信息产业结构 调整限制淘汰目录 和能耗限额冲的淘 汰、禁止类项目。 2.本项目位于 长江镇(如皋港工业 园区),属于[C1781] 非织造布制造,符合 园区产业定位要求。 3.本项目技术 装备、污染排放、能 耗可达到同行业国 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4.本项目属于 [C1781]非织造布制 造,不属于钢铁、石 化、化工、医药、焦 化、有色、化学制浆、 制革、染料、印染项 目,不涉及LED光 电及电镀。 5.本项目新增 废气、废水排放量在 如皋市范围内平衡。 6.本项目不属 于落后产能项目和 不符合国家产能置 换要求的严重过剩 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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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引 入 |
1.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等中限制类项目。 2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 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 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 南》等要求。 3.控制区域PMi、PM:浓度,园区 应严格控制烟粉尘、SO、NOx排放量大 的企业入区。 4.在水环境敏感区域,应控制废水排 放量大、且没有合理可行废水回用或处置 途径的项目。 |
1.本项目不属 于《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24年 本)》及《江苏省工 业和信息产业结构 调整限制淘汰目录 和能耗限额等中限 制类项目。 2.本项目不涉 及挥发性有机物。 3.本项目废气 排放量较小,在如皋 市内平衡。 4.本项目设有 水循环处理系统,水 刺废水经处理后,循 环使用,定期外排。 |
符合 |
空间布局约束 |
1.根据《如皋市长江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2006-2020年),到2020年本区 域范围内基本农田面积为2178.87公顷, 规划2030年保持这一规模。严格按照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的保护控制要求执行, 禁止非法占用。 2位于禁建区的重要水域禁止围垦 填埋河流,除规划许可的水面和滨水景观 设施以外,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 水环境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限建 区的次要水域可结合水体特点进行景观 营造和环境整治。 3.禁止铁路、公路及主要城市道路防 护林带、水系防护林带、高压走廊防护绿 地、公用设施周围防护绿带、工业区与居 住区之间的防护林带内的开发建设。 4.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 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5严格按照《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 局规划(2015-2030年)》及《南通港总 体规划》中的布局进行岸线利用。涉及的 生态空间管控区,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不同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类管控要求,确保 “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 变”。 |
1本项目占地 不属于基本农田。 2.本项目不涉 及围垦填埋河流行 为。 3.本项目不在 铁路、公路及主要城 市道路防护林带、水 系防护林带、高压走 廊防护绿地、公用设 施周围防护绿带、T 业区与居住区之间 的防护林带内。 4.本项目属于 IC1781]非织造布制 造,非危化品码头。 5.本项目不涉 及岸线利用。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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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环 |
1.园区主要污染物外排量 COD774.42吨年、NH-N123.91吨年、 总氮232.33吨年、总磷7.74吨年。 2.园区主要污染物外排量SO₂193.90 吨年、NOx32936吨年、烟粉尘269.98 吨年、VOC:269.29吨年。 3.区内废水一类污染物不得外排。 |
1.本项目新增 废气、废水排放量在 如皋市范围内平衡。 2.本项目废水 不涉及一类污染物。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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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近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江苏省生 |
本项目加强跑、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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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风险防控 |
态空间管控区的工业用地,加强入区企业 跑、冒、滴、漏管理,设置符合规范的事 故应急池,确保企业废水不排入上述敏感 区域。 |
冒、滴、漏管理,依 托现有国骄园区的 事故应急池,确保废 水不排入上述敏感 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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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2030年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万吨 日、城市建设用地不得超过47.78平方公 里。 2.园区实行集中供热,入区企业确因 工艺要求需新增工业炉窑的,应以电、天 然气等清洁燃料为能源。 3.建设项目须满足单位GDP综合能 耗≤0.5吨标煤/万元,单位GDP新鲜水 耗≤8立方米万元。 |
本项目用水总 量、综合能耗等均在 园区指标范围内。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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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意见:即如皋港区总面积111.96km²,四至范围为北至沪陕高速,西至 王石线沿江公路以北、如皋港引河沿岸码头、兴港路(如港路-长江路)、长江路 (兴港路-滨江路)、滨江路(长江路-德源高科厂界)、皋靖界限,东至如海运 河,南至长江皋张边界。如皋港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高端新材料、智能装备制 造和现代物流“2+1”产业发展体系,其中高端新材料重点发展前沿新材料,智 能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智能设备、汽车零部件和电子信息三大领域。同时结合产 业发展需求和城市副中心定位,配套发展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与 商贸服务、全域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 本项目属于[C1781]非织造布制造,属于新材料行业,符合产业定位。本项目 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在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 规划范围内,属于工业用地,用地布局合理。 因此,本项目建设满足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2020-2030)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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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 合性分 析 |
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 (1)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 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涉及淘汰 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 (2)对照《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 32号),本项目不在限制、淘汰、禁止目录内。 (3)对照《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苏发改规发(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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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4)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 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双高产品,不属于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产品。 (5)对照《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 (2021)837号),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焦化、煤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煤 电等两高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土地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依托希纺新材料原厂房,根据企业提供土地证,项目所在地为工业建 设用地,项目选址与用地性质相符。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亦不属于《江苏省限 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中所列项目,属于允许用地项目类。 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 (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符性 ①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18〕74号),如皋市被划定有长江长青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青沙水库应 急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如皋段刀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如海 运河如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个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 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与企业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为长江如皋段刀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企业东南侧1.8km 处,类型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区域面积为5.48平方公里,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不会导致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 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 ②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 与企业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为长江如皋段刀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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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区,位于企业东南侧1.8km处,主导生态功能为渔业资源保护,不在生态空间 保护区域范围内,不会导致辖区内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 分布图见附图6。 ③与如皋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如皋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苏自然资函(2021)1588号),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与企业 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长江如皋段刀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 于企业西南侧2.6km处,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不会导致辖区内生态空 间管控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如皋市生态空间管控 区域调整方案》。如皋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分布图见附图7。 (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相符性 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2023年如皋市环境空气中 可吸入颗粒物(PM₁o)、可吸入颗粒物(PM₂.)、二氧化硫(SO₂)、二氧化氮 (NO₂)、一氧化碳第95百分位数(CO)年均浓度和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 均值第90百分位数(O₃)分别为51微克/立方米、32微克立方米、9微克/立方 米、22微克/立方米、1.1毫克立方米和169微克/立方米。根据表3-1,臭氧日最 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O₃)浓度劣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因此本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评价区 引用的监测点位的补充监测因子(氮氧化物)的短期浓度均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 标准要求。根据《南通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我市将以“减煤、 汰后、控车、治污和抑尘”为工作重点,坚持“盯大户、查高值、控源头、降扬 尘、强执法、促整改、抓联动”治气攻坚路径,按“从早谋划、从深考虑、从优 争取、从实安排、从严执行,按序推进”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坚持项目 化减排,排定治气重点工程项目。通过上述措施,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 到进一步改善 ②水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南通市共有16个国家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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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55个 省考以上断面中,碾砣港闸、聚南大桥、营船港闸、通吕二号桥等19个断面水 质符合Ⅱ类标准,孙窑大桥、嫩江路桥、新江海河桥、团结新大桥等36个断面 水质符合Ⅲ类标准,优Ⅲ类比例100%,高于省定98.2%的考核标准;无V类和 劣V类断面。根据引用的地表水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中心河水质达到《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 ③声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南通全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 好并且保持稳定:区域昼间声环境质量总体处于二级(较好)水平,同比保持稳 定,夜间声环境质量总体由原来的三级(一般)水平上升到二级(较好)水平, 夜间声环境质量相较“十三五”期间明显改善;功能区昼、夜间声环境质量达标 率稳定保持在90%以上,同比保持稳定;道路交通昼、夜间声环境质量均处于一 级(好)水平,同比保持稳定。根据声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评价区域内的 噪声现状监测值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功能区标准 要求。声环境质量较好。 ④本项目分析 本项目属于[C1781]非织造布制造,根据工程分析,废气、废水均得到了有效 处理,能够达标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本项目所在 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影响预测,本项目建设后对周围声环境影 响较小,不会降低周围声环境质量。运营期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排放量为零 综上所述,本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能够达标 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 (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水、电、天然气等资源,由市政供应,不会 突破当地的资源利用上线,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依托希纺新材料原有用地和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 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的相符性 表1-2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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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 |
本顶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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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 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 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 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 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 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 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 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年版)》列有 禁止准入事项占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 少点项。 |
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 入事项。详细分析见表1-3。 |
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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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 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出台相关措施 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 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 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 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区、 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
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年本)》中限制和 淘汰类项目;本项目设备也 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
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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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准入事项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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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控条款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属于禁止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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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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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 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不涉及 |
否 |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 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不涉及 |
否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 动 |
不涉及 |
否 |
||
4.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不涉及 |
否 |
||
5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不涉及 |
否 |
||
6. |
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
不涉及 |
否 |
||
二 |
许可准入类(制造业) |
|
|
||
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不涉及 |
否 |
||
2.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种植烟 草、从事烟草制品和涉烟产品的生产 |
不涉及 |
否 |
||
3.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印刷复制业或公章刻 制业特定业务 |
不涉及 |
否 |
||
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 生产、运输和经营 |
不涉及 |
否 |
|
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 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 建设 |
不涉及 |
否 |
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 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及爆破作业 |
不涉及 |
否 |
|
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化妆品 的生产与进口 |
不涉及 |
否 |
|
8. |
未经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 销售或进出口 |
不涉及 |
否 |
|
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 品的临床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不涉及 |
否 |
|
1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药的登记试验、 生产、经营和进口 |
不涉及 |
否 |
|
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武器装备、枪支及 其他关系公共安全相关产品设备的研发、 生产制造、配售、配置、配购和运输 |
不涉及 |
否 |
|
12.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船 舶和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进口或使 用其生产经营 |
不涉及 |
否 |
|
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航空、航天器及相 关设备制造及使用民用航天发射相关业务 |
不涉及 |
否 |
|
1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铁路运输设备 生产、维修、进口业务 |
不涉及 |
否 |
|
1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
不涉及 |
否 |
|
16. |
未获得许可、认证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 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特定产品的生 产经营 |
不涉及 |
否 |
|
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无线电等设 备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 产、进口和经营 |
不涉及 |
否 |
|
1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商用密码的检测评 估和进出口 |
不涉及 |
否 |
|
19. |
未获得许可,不得制造计量器具或从事相 关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
不涉及 |
否 |
|
2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业务 |
不涉及 |
否 |
|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 ) 范 围 内 。 |
其他符合 性分析 |
②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及《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 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 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的相符性分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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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控条款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 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长江干线过江 通道项目。 |
相符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 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 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 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 |
相符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相符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 慎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 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 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相符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 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 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 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 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 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 区内。 |
相符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设置 废水排污口。 |
相符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
相符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 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 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该条所列项 目 。 |
相符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纸浆造 |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该条所列项 |
相符 |
|
|
纸等高污染项目。 |
目 。 |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该条所列项 目 。 |
相符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 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 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该条所列项 目 。 |
相符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 格规定。 |
相符 |
||
表1-5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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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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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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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 《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 目,也不属于过长江干线通 道项目。 |
符合 |
||
2.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 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 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 |
本项目地址不在自然 保护区范围,也不在国家级 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
符合 |
||
3.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 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 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 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范围内。 |
符合 |
||
4. |
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 |
本项目不涉及围湖造 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本 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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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 |
护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 内 。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 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 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 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 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 保护区、保留区范围内。 |
符合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废水接管至污 水处理厂处理,未在长江干 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 大排污口。 |
符合 |
|
二、区域活动 |
||||
7. |
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 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 捕捞。 |
符合 |
|
8. |
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 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 行。 |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 流一公里范围内。本项目非 化工项目。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非尾矿库、冶炼 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10. |
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 资建设活动。 |
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 |
符合 |
|
11. |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 电项目。 |
符合 |
|
12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 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 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 化、化工、焦化、建材、有 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 目 。 |
符合 |
|
13. |
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 |
本项目非化工项目。 |
符合 |
|
14. |
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 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
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 业。 |
符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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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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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 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 按、电石、烧碱、聚氯乙烯、 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
符合 |
|
16. |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 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 药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 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
符合 |
|
17.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 焦化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 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不 属于独立焦化项目。 |
符合 |
|
18. |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 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 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 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 汰和禁止目录》限制类、淘 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 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涉 及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 艺及装备。 |
符合 |
|
19.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 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产能置 换,遵守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规定。 |
符合 |
|
20.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符合 |
|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及《关于印 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要求。 ③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符性 表1-6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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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类别 |
重点管控要求 |
企业情况 |
相符 性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 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 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 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 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 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 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 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 国土面积的8.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 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 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 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 带高质量发展。 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 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 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各性转型和沿海地区 战略性布局。 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 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 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 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 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 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 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 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 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
对照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图,项 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范围内,本项目 位于重点管控单元,位于沿江地区, 不占用生态保护空间,符合空间布局 约束的要求。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 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 |
本项目废气、废水排放量在如皋 市内平衡,固废排放量为0t/a,不突破 |
符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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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承载力。 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 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 万吨。 |
生态环境承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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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 水源或双源供水。 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 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 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 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 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 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 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 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 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 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 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 |
企业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 施;危险废物均能得到安全处置;配 备有应急物资;待本项目建设完成后 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 期演练。 |
符合 |
|
资源利用效率要 求 |
1. 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 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 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 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 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 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 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 能源。 |
本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完善,能源 供应便利,项目所用电、水、气均可 得到可靠保障;不新增用地;不使用 高污染燃料。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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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江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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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类别 |
重点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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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空间布局约束 |
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 展、高质量发展。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 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 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 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 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 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 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 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 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
本项目属于[C1781]非织造布制 造,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国骄产业园, 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 基本农田范围内,不属于石油加工、 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焦化项 目,不属于危化品码头,不涉及港口、 码头、过江干线通道。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 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 |
本项目废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处 理,最终尾水排入中心河,不涉及直 接排放口。 |
符合 |
|
环境风险防控 |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 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环 境风险防控。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 规范化建设。 |
本项目建成后将及时编制环境应 急预案,同时补充完善环境应急物资, 并纳入园区应急体系,实现环境风险 防控联动。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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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文件要求。 ④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的 相符性 表1-7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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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类别 |
重点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空间布局 约束 |
1.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 (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南通市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 (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 2.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 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 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 3.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 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 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 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 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 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 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 4.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 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J 94号)、《市政府关于印 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X通政发(2014) 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 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 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 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 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 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 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 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 |
1本项目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 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 《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通政办发(20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 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 (通政发(2018)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 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 等文件要求。 2本项目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 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本项目不 属于《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 产业、不属于《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 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 3本项目不属于石化项目,不在长江干流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内,符合《南通 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 发(2018142号)文件要求。 4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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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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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 放管控 |
1.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 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 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 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 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 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 (PM₂₅)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 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 值的除外)。 3.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 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 的相关要求。 |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按照南通市生态环 境局、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 项目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提升环评审批效能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通环办(2023)132号)执行。 |
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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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 防控 |
1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 (通政办发(2020)46号)。 2.根据《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 划(2019~2021年)》(通政办发〔2019〕102号),保留提 升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严格危险废 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 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 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 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 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 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3.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 |
1.本项目建成后及时编制应急预案。 2.在本次环评报告中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 类、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 |
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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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 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 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 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 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 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 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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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 效率要求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 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 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化工行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 化;钢铁行业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 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 施标准》要求。 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 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 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 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 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 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 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 |
1.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2.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也不属于钢铁行 业。 3.本项目不使用地下水。 |
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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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要求。 ⑤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办发〔2021〕166号) 的相符性 表1-8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办发(2021)166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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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名 称 |
如皋港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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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单元类别 |
重点管控单元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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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布局约束 |
1重点发展高端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和现代物流 “2+1”产业发展体系,其中高端新材料重点发展前沿新材 料,智能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智能设备、汽车零部件和电子 信息三大领域。同时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城市副中心定位, 配套发展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与商贸服务、 全域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 2.禁止引进钢铁、石化、化工、医药、焦化、有色、化 学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印染项目。LED光电禁止引入 使用液态汞和手动注汞的荧光灯制造项目。禁止引入纯电镀 项目,因产业链需求,必须配套涉及电镀(含阳极氧化)工 艺的,不允许对外承接电镀业务。 3.限制引入: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的 企业;废水排放量大、且没有合理可行废水回用或处置途径 的项目。 |
本项目属于[C1781]非织造布制造,符合园 区规划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 医药、焦化、有色、化学制浆造纸、制革、染 料、印染、荧光灯制造、电镀项目。本项目废 气、废水排放量较小,在如皋市内平衡,固废 排放量为0t/a。 |
符合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水环境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 磷分别不得超过:774.42吨/年、123.9吨/年、232.33吨/年、 7.74吨年。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93.90吨/年、329.36吨/ 年、269.98吨年、269.29吨/年。 3.区内废水一类污染物不得外排。 |
1.本项目废气、废水排放量较小,在如皋市 内平衡。 2.本项目废水不涉及一类污染物。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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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区域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系统,园 区和企业按要求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近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的工 业用地,加强入区企业跑、冒、滴、漏管理,设置符合规范 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企业废水不排入上述敏感区域。 |
1.本项目建成后将健全区域风险防范体系 和生态安全保障系统,及时编制并落实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储备足够的环境应 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 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 2.国骄产业园设置有事故应急池,企业依托 园区事故应急池,能确保废水不排入上述敏感 区域。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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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 求 |
1.入区企业按照《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机械制造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清洁生产标 准中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来进行控制,建设项目须满足单位 |
1.本项目使用电、水、气能源,能满足能耗 指标。 2.本项目燃烧机以天然气为燃料。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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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综合能耗≤0.5吨标煤/万元,单位GDP新鲜水耗≤8立 方米万元。 2.园区实行集中供热,入区企业确因工艺要求需新增工 业炉窑的,应以电、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为能源。 3.2030年企业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万吨日、城市建设 用地不得超过47.78平方公里。 4.严格执行《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 政发〔2013〕162号)的相关要求,落实相应的禁燃区管控 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Ⅱ类”(较严),具体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 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3.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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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如皋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要求。 对照如皋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图,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 属于如皋港工业园区,是其中的重点管控单元,如皋市管控单元图见附图8。 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 对照《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 本项目不涉及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涉及重点管控单元:如皋港工业园区,具体见附件18。 2、与相关环保政策相符性 (1)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 的相符性 表1-9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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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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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 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 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 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项目; 不属于新建乙烯、对二甲苯、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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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 提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
煤制烯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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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持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 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街接,对能耗 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 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加强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 落实和评价考核。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
本项目将严格控制能源 消耗。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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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 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 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 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 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平 稳过渡。 |
本项目不使用煤炭,严 格控制电力使用。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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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 发〔2021〕36号)文件要求。 (2)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的相符性 表1-10《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顶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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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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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两 高”项目环 评审批 |
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 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 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 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 不予审批。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环评文件审批原则等 要求。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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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 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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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 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 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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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两 高”行业减 污降碳协 同控制 |
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 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 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 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 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 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
本项目严格落实土壤与地下水污 染防治措施。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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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 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 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 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 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 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 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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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 ) 文 件 要 求 。 (3)与《南通市关于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通办〔2024〕6号)的相符性 本项目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南通市关于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 意 见 》 ( 通 办 ( 2 0 2 4 ) 6 号 ) 要 求 。 表1-11与《南通市关于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通办(2024)6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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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相关条款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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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主要任务 (五)严守准入门槛 全面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管控单元及行业准入条件,建立重点 产业项目准入机制,优化产业发展。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 |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 要求,不在红线及生态管控区 内;本项目废气、废水排放量 较小,在如皋市内平衡。固废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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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2022年版)》及江苏省实施细则,严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 间管控区域。着力提升项目招引质效,以省级以上园区为主阵地,以大项目、好 项目、新项目为切入点,注重项目的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招新引特、招大 引强,带动行业提质增效。强化项目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稳评等许可(备 案)联动,严控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建设、严禁高污染不安全项目落地,坚决杜绝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
排放量为零。项目建成后及时 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有相应 的人员、物资,并定期开展演 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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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相符性 表1-12与《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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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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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 重源头 预防 |
1落实规划环评要求。 |
化工园区规划环评要对本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 量及其利用处置方式进行详细分析阐述,明确源头减量总体 目标、具体措施,以及补齐区域利用处置能力短板的具体建 设项目,力争实现区域内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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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项目环评审批。 |
建设项目环评要评价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来源 和属性,论述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合理性, 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所有产物要按照以下五 类属性给予明确并规范表述:目标产物(产品、副产品)、 鉴别属于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可定向用于 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如符合团体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和 危险废物。不得将不符合GB34330、HJ1091等标准的产物认 定为“再生产品”,不得出现“中间产物”“再生产物”等 不规范表述,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不能排除危 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具体鉴别方案,鉴 别前按危险废物管理,鉴别后根据结论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 物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项目环评审批要点要与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衔接一致。 |
本项目已评价产生的 固废种类、数量、来源和 属性,已论述贮存、转移 和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 合理性,已提出切实可行 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等。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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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
企业要在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全面、准确申报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种类,以及贮存设施和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实际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对照 项目环评发生变动的,要根据变动情况及时采取重新报批环 评、纳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手续,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 |
企业排污许可实行登 记管理。待本项目通过审 批后,及时变更排污许可。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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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危废经营许可。 |
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经营单位建设项目 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并重点审查经营单位分析检测能力、 贮存管理和产物去向等情况。许可证上应载明核准利用处置 的危险废物类别并附带相应文字说明,许可条件中应明确违 反后需采取的相应惩戒措施。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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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优利用处置能力。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发布固体废物产生种类、 数量及利用处置能力等相关信息,详细分析固体废物(尤其 是废盐、飞灰、废酸、高卤素残渣等)产生和利用处置能力 匹配情况,精准补齐能力短板,稳步推进“趋零填埋”。省 厅按年度公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科 学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 艺水平进行整体评估,发布鼓励类、限制类危险废物利用处 置技术目录,不断提高行业利用处置先进性水平。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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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 格过程 控制 |
6.规范贮存管理要求。 |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点两 类方式进行贮存,符合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不具备建设贮 存设施条件、选用贮存点方式的,除符合国家关于贮存点控 制要求外,还要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 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关于贮存周 期和贮存量的要求,I级、Ⅱ级、III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分 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吨。 |
企业设有一座5m²的 危废仓库,符合《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等相应 的污染控制标。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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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高小微收集水平。 |
各地要统筹布局并加快推进小微收集体系建设,杜绝“无 人收”和“无序收”现象。督促小微收集单位履行协助危险 废物环境管理延伸服务的职责,充分发挥“网格化+铁脚板” 作用,主动上门对辖区内实验室废物和小微产废单位全面系 统排查,发现未报漏报企业以及非法收集处置等违法行为, 及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 依法申报、限期整改,并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 置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未按规定频次收集、选择性收集等未 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小微收集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收集试点资格。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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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强化转移过程管理。 |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行省内全域扫 |
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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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二维码”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 共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依法核 实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直接签订委托合同,并向 经营单位单位提供相关危险废物产生工艺、具体成分,以及 是否易燃易爆等信息,违法委托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经营单位须按合同及包装 物扫码签收危险废物,签收人、车辆信息等须拍照上传至系 统,严禁“空转”二维码。积极推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 电子联单制度,优先选择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泥、矿渣等固体 废物试行。 |
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实 行省内全域扫描“二维码” 转移。加强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 享,实现运输轨迹可溯可 查。企业已与有资质的处 置单位直接签订危废处置 合同,按照要求转移处置 危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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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要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 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 网,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 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及有自建危废 焚烧处置设施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公开二燃室温度等工况运行 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等有关信息,并联网至属地 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同步公开许可证、许可 条件等全文信息。 |
企业已在出入口、设 施内部等关键位置设置视 频监控并与中控联网,且 通过设立公开栏、标志牌 等方式,主动公开危险废 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有关 信息。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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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展常态化规范化评 估。 |
建立固管、环评、执法、监测等多部门联合评估机制, 各设区市每年评估产废和经营单位分别不少于80家、20家。 现场评估原则上应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重点评估许可证 审查要点执行情况、新制度和标准落实情况、企业相关负责 人危废管理知识掌握情况等。严格评估问题整改,形成发现 问题、跟踪整改、闭环销号的工作机制,对企业标签标志、 台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对违反许可条 件的经营单位,要立即启动限制接收危险废物措施;对屡查 屡犯或发现超范围接收、未如实申报、账实不符、去向不明 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送执法部门。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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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升非现场监管能 力。 |
开展产废过程物料衡算,依托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算 法模型,测算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中原辅料与产品、固体 废物等的数量关系,并优先选择印染和水处理行业开展试点。 对衡算结果与实际产废情况相差明显的,督促企业如实申报,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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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隐瞒废物种类、数量的,依法查处。化工园区要持续 督促园区内企业将固体废物相关信息接入园区平台管理。充 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智能化手段,提升主动发现非法 倾倒固体废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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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 化末端 管理 |
12.推进固废就近利用处 置。 |
各地要提请属地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推进本地危险 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依托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就近利用处 置提醒功能,及时引导企业合理选择利用处置去向,实现危 险废物市内消纳率逐步提升,防范长距离运输带来的环境风 险。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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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企业产物监管。 |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的所有产物须按照本文件第2条明确 的五类属性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按产品管理的需要对其特征 污染物开展检测分析,严防污染物向下游转移。全国性行业 协会或江苏省地方行业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若包括危险废物 来源、利用工艺、利用产物功能性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特 征污染物含量和利用产物用途的,可作为用于工业生产替代 原料的综合利用产物环境风险评价的依据,其环境风险评价 要重点阐述标准落实情况。严格执行风险评价要求的利用产 物可按照产品管理。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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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开展监督性监测。 |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 工作,将入厂危废和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纳入监测范围。现场 采样须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分别根据排污许可证(或许 可条件)、产品标准确定入厂危废和产物监测指标,不得缺 项漏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污染控制标 准,入场危废不符合接收标准的,视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 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产物中特征污染物含量超出标准限值 的,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作为产品出售;因超 标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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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规范一般工业固废管 理。 |
企业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 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要求,建立一般 工业固废台账,污泥、矿渣等同时还需在固废管理信息系统 申报,电子台账已有内容,不再另外制作纸质台账。各地要 对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需求和能力进行摸排,建立 |
企业已按照《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 指南(试行)》(生态环 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 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废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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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处体系。一般工业固废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 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 规范》(DB15/T2763-2022)执行。 |
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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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 强监管 执法 |
16.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 查。 |
定期开展对群众投诉举报、“清废行动”、危险废物规 范化评估等发现的涉废问题线索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部署,将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列入年度执法计划, 适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铝灰、酸洗污泥、废矿物油、废 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保持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 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坚决守牢我省生态环境安 全底线。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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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严肃打击涉废违法行 为。 |
持续加强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与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等 系统集成,深化与公安警务等平台对接,通过数据分析比对, 提升研判预警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固废非法倾倒填埋应急 响应案件机制,增强执法、固管、监测、应急等条线工作合 力,立即制止非法倾倒填埋行为,同步开展立案查处、固废 溯源、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各项举措;在不影响案件查处 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涉案固废妥善处置,及时消除环境污染 风险隐患。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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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 善保障 措施 |
18.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
推动修订《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持续 完善全省“1+N”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体系,优 先制定产生量大、涉及企业多、市场亟需的废活性炭、重金 属污泥等江苏省地方标准。坚持环境风险可控原则,出台长 三角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危险废物“点对 点”综合利用方案;合理制定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负面 清单,积极管控因综合利用价值低、次生固废(危废)产量 大以及省内不产生固体废物跨省移入而产生的环境风险。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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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强化监管联动机制。 |
环评、固管、执法、监测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形成 联合审查、联合监管、联合监测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 合力。环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件第2、第3条要求规范新、 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有计划推进 对涉及按产品管理的副产盐、副产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 开展复核,依法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对产物属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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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定有疑义的,及时与固管部门会商。执法部门要将环评、 排污许可中涉及固体废物管理执行情况纳入现场执法重点内 容;从严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 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的涉及固体废物违法违规问题定期 通报固管等有关部门。监测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监测机构和 第三方监测机构管理,对违反监测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严肃 查处;组织对经营单位入厂危废和产物中特征污染物开展监 测并纳入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固管部门要加强固体废物综 合监管衔接,建立并完善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规范“副 产品”“鉴别属于产品”及“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 理”定义表述,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开展日常管理、现场检查和业务培训,提升部门监管能力和 涉废单位管理水平;加强第三方鉴别机构管理,规范鉴别行 为;对于执法、监测等部门移交的突出问题以及规范化评估 发现的问题,推动企业做好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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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推动清洁生产审核。 |
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提 升利用处置工艺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鼓励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按照省厅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评选要求积极创建,力争 培育一批绿色领军企业,省厅在行政审批、财政税收、绿色 金融、跨区域转移等方面给予政策激励。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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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文件要求。 (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符性 表1-1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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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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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 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 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 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 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 属于尾矿项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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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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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南通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相符性 《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3年11月获省政府正式批复,南通将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发 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化落实“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上海大都市北翼门户城市、全 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富有江海特色的现代海洋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规划》提出要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南通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77.17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不低于525.037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534.2677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 2480.776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573倍。 《规划》强调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南通将发挥江海交汇的区位优势,全方位融入苏南、对接上海,着力优 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强化中心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强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生态保护 和底线约束,守护“江海山河岛田”自然基底,统筹滩涂湿地、海洋、山体等生态修复。加快形成安全、绿色、高效、可 持续的农业发展格局,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要落实节约集约发展要求。严守城镇开发边界,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加强城镇空间的规划引导和统 筹协调,做好分阶段时序管控,合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加大城乡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 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引导土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规划》强调要不断提升城乡空间品质。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统筹布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 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排居住用地,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控,系统建设公共开敞空间,稳步 推进城市更新。优化镇村布局,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规划》提出要加强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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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风貌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一城三镇”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历史文化活化利用。强化城市设计、村庄设计,优化城乡空间形态,凸显“江海交汇、环河望山、水 网交织”的城乡风貌。 《规划》强调要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区域和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强化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公铁空、江海河高效联运的立体化交通网络,建设轨道交通、常规公交等合理衔接 的一体化公共交通体系。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保障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提高城市安全韧性。目前我市经自然 资源部审查通过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已正式启用,将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南通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2022年11月获自然资源部批复,此次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25.04万亩,生 态保护红线面积380.13万亩,城镇开发边界内面积210.23万亩。“通过划定‘三区三线,进一步优化了国土空间布局, 为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城市未来可持续发展预留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南通市“三区三线”数据成果已正式上线江苏省“一 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助力我市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报批等工作,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一 枢纽五城市”等目标提供支撑与保障。 “三区三线”指的是根据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个区域,分别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 线、城镇开发边界。 经比对南通市“三区三线”规划图,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在城镇 开发边界内,符合南通市“三区三线”规划和《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要求。 (7)与《如皋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如皋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相符性 “三区三线”: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根据《如皋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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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市长江镇华江大道1号国骄产业园18栋,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如皋市“三区三线”规划和《如皋市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2021-2035年)》的要求。具体“三区三线”图见附图9。 (8)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冶条例》的相符性 表1-14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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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相关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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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十七条 沿江地区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 物。沿江地区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 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企业现有项目已进行排污登记,会按照环保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现有项目废水接管至如皋市富港水处 理有限公司,最终纳污水体为中心河。本项目废水处 理方式不变。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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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十三条 沿江地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 拉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
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依法进 行无害化处置。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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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十四条沿江地区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和其 他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不得向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 质。禁止稀释排放污水。禁止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 |
企业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不向 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 质,不稀释排放污水,不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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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十五条 港口、码头、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 当遵守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 污染沿江地区水体。 |
企业不属于港口、码头、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 者。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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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与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的相符性 表1-15与《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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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相关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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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文件要求: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 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 颗粒物(PM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1 -Ⅲ类水体比例达到3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 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 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 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 |
本项目营运期确保废气、废水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固废均妥善处 置。固废排放量为零。本项目废气、 废水排放量较小,在如皋市平衡。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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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 本实现。 (十四)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落实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措施。 加强长江生态修复示范段建设,控制岸线开发强度,提升长江生态系统的质量 和稳定性。推进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垃圾、农业农村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 染治理工程。强化入江支流整治,完善入江支流、上游客水监控预警机制。全 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到2025年,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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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与关于印发《如皋市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皋办〔2022〕46号)相符性分析 对照《如皋市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皋办〔2022〕46号),本项目所属行业不在其规定的“分 行业目标”中。本项目废气、废水均能达标排放,排放量较小。本项目固废均能合理处理,排放量为0。因此本项目符合 相关要求。 (11)与《南通市地表水工业特征污染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环办〔2023〕48号)的相符性 对照《南通市地表水工业特征污染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环办〔2023〕48号),二、整治范围:1、工业特 征污染物。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工业特征污染物为挥发酚、氟化物、石油类、硫化物。本项目废水不涉及这些特征污 染物。 (12)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24)24号〕的相符性 本项目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24)24号〕文件相符 性见下表。 表1-16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24)24号〕的相符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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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相关条款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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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优化产业结 构,促进产业产品绿 色升级 |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 目盲目上马。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 “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对“两高一 低”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低”项目。本项目不 属于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 含光伏平板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 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不属于钢铁冶炼项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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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严禁核准或备案焦化、电 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 含光伏平板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 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 目,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 |
目 。 |